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3-12-20 10:35:17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农办种〔2013〕3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贯彻《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精神,落
 

农办种〔20133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

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精神,落实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5919313759193186

    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script data-cfhash='f9e31' type="text/javascript">/* */</script>

 

附件:《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31216

 

 

 

 

 

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农种发〔20135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三部门联合召开的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健全农业、公安、工商多部门联合,部、省、地、县四级联动机制,以杂交玉米、杂交稻为重点作物,以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以清理整顿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为主线,推进检打联动、举报与办案结合,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查办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力争2014年种子市场秩序有根本性好转。

三、行动内容及要求

(一)开展企业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种子去向等;抽取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品种样品,进行相关指标检测。所有发证企业必须检查到位。

(二)开展市场整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市场大检查。对经营门店检查内容包括:种子标签、经营档案、台账、相关合同或委托书等,对于所经营的品种要查清来源,抽取种子样品进行相关指标检测。对集中交易大市场,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要联合工商查清各摊位的注册所在地。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集中交易市场、种子经营门店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中抽取70%以上的品种(其中本省企业生产经营品种占60%以上)。对于直销入户比例较大的地区,还要组织开展入户倒查工作,切实查清种子来源和品种真实性。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深入本辖区50%以上乡镇开展入户倒查,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5个行政村,每村抽查不少于5个农户。

(三)开展品种清退。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清查审定品种,退出没有生产面积、存在重大缺陷、未上交标准样品的品种。对近两年新审定的品种,要逐一核查,对未及时上交标准样品的,必须于2014115日前上交,否则一并退出。清查必须全面到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退出品种清单及时上报我部,同时在网络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通报。

(四)开展制种基地整治。杂交玉米、杂交稻制种基地所在地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制种企业的跟踪管理,在播种前及时核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制种品种、生产地块信息,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检查是否具有品种权许可或制种委托手续,是否与制种户签订生产合同等。在种子收获前组织拉网式检查,抽取生产品种的种子样品,进行真实性检测。在种子初加工环节,抽样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在种子调运季节,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去向和数量。

(五)开展大要案查处。对于群众举报和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地要及时立案,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案件信息要实现农业、公安、工商三部门、案发地与种子调入调出地共享;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测或田间鉴定。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监察部门进行督办。大案要案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通报。

我部将分别从每次行动中抽取30%以上的样品进行统一检测,并对各省(区、市)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基地进行明察暗访,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底前)我部已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1月份印发了《意见》,召开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各地要于12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细化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12-201412)

201312月中旬起,开展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2014110前完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查和种子样品抽取工作;315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4月底前报送品种纯度鉴定结果;

20141-5月,开展品种清查,7月份完成品种清退工作并发布品种退出公告,7月份我部根据各地公告情况集中通报清退结果;

20142月下旬开始开展春季市场检查,3月底前完成抽样,4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9月上旬报送品种纯度鉴定结果;

20145月、8-9月、9-10月分别开展早稻、杂交玉米、中晚稻制种基地整治,并于71112月报送相关检查结果;

20147-8月,开展秋季小麦、油菜种子质量抽查,9月底前报送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结果;

各阶段检测和鉴定结果统一报送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我部种子管理局。

2014年全年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

(三)考核评估阶段(201412)我部将采取审查材料、听取汇报、暗访检查、问卷调查测评等方式,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12)各地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成效与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具体时限,于201412月中旬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我部将于12月下旬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省份予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部已成立由余欣荣副部长任组长,种子局、政法司、科教司、监管局、监察局、全国农技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等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组)、抽样检测组、督导检查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子局,张延秋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动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宣传和检查评价等工作;成立抽样检测组,全国农技中心邓光联副主任任组长,承担专项行动中的组织抽样和检测、检测结果汇总分析等;成立督导检查组,科技发展中心刘平副主任任组长,承担对各地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督办种子大要案查处工作。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

(二)规范执法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种子抽样检测规定程序,在抽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环节依法规范操作。要做好问询笔录,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严格保证每一个样品证据链可靠完整,并及时按样品逐个整理备查。对于无法正常取得种子样品的企业,应实地查看加工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档案,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追踪源头,确保抽取相关种子样品。对经销单位和生产商不在同一省份的,省际间要加强沟通协作,生产商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抽样单位完成样品确认和结果通知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专项行动期间,各省(区、市)于每月5日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以便全国统筹工作进度。要及时报送大案要案查处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同时,积极宣传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以及好的经验做法。

六、检测要求

(一)检测指标

所抽取的种子样品均要进行发芽率、净度、水分指标检测,同时,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进行品种纯度田间鉴定和品种真实性检测,棉花种子进行品种纯度田间鉴定。

杂交玉米、杂交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我部收集的标准样品,检测标准采用《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NY/T1432)和《水稻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NY/T 1433)。我部将组织公布杂交玉米、杂交稻品种标准样品DNA指纹数据信息。

(二)检测安排

1纯度鉴定。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我部抽取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检测结果汇总。企业监督抽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春季市场检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其他样品的纯度鉴定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

2品种真实性检测。我部抽取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分别由北京市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省级抽查样品,有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的自行检测,无品种真实性检测能力的可从我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中,选取合适单位开展真实性检测。

3.其他指标检测。水分、发芽率、净度由各省(区、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棉花种子抽样及相关检测。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刘青,电话:010-59193186

2、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张力科,电话:010-59194513

3、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联系人:饶智宏,电话:010-5919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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