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确认“郁金香”种子在我省第一次种植,出现果实脱蒂现象,收购商拒收,果难卖,售价低,造成损失。省农业厅随后派出法规处、省种子站组成工作组和乐东县政府、农业局、佛罗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多次召开种植农户和代经销商进行调解,要求该种子生产销售商、代经销商对种植农户的损失给予适应的补偿。种子代销商同意以退还种子款的方式进行补偿,作为种子生产销售商新疆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们销售的对象是我省的种子经销商,并非是广大瓜农,试种、推广的责任不属于该公司,也就由于适应性原因造成损失他们公司不负责补偿。
新疆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书面形式委托我省乐东县陈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经销商代销“郁金香”种子,其委托代销的时间、地点、品种名称均已标明。也即作为“郁金香”种子在我省销售推广的行为人之一,应负有该品种的试种责任,以确认该品种在海南能否适应种植,或发现存在遇长期干旱、高温气候条件果蒂易脱落的缺陷,应事先告知种子使用者。
省农业厅2007年8月以“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需补(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政函[2007]76号函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推广未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作物新品种,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种子案件在调解未果情况下,现种植农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从该种子案件的教训,大家应以此为戒。作为种子生产销售商,在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应用前,要经过试种确认适应当地种植,才能经营推广,否则造成生产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同时种植农户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用种植新品种要以眼见为实,勿轻信种子生产销售商的宣传鼓动,要充分了解选用种植的新品种,在本地区试种的情况后才做决定,否则造成生产经济损失,索赔无果后走上漫长的诉讼司法程序,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