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代销与种子经营
2010-08-19 09:28:30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通常称为种子代销。种子代销是实施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一种方式,但绝不是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例外。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代销的法律性质和应用条件应当十分清楚,否则,将会混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的,通常称为种子代销。种子代销是实施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一种方式,但绝不是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例外。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代销的法律性质和应用条件应当十分清楚,否则,将会混淆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代销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现举例分析之。
一、案例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的某种子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注册资金为500万元,领取了B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有效区域是海淀区,有效期自2005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2日。2007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和甲签订了一份《芦笋种子河北区域独家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约定甲确认乙为在河北省区域内芦笋种子独家代理商,甲允许将乙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添加在种子包装上。合同签订后,乙自甲处以单价每罐150元提走价值175500元的阿婆罗牌50g罐装芦笋种子1170罐,持和甲签订的代理合同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河北省区域内销售芦笋种子。2007年12月17日,乙以种子发芽率低为由,要求退回剩余的种子和赔偿损失;甲接收乙退回价值57750元的芦笋种子385罐,向乙支付退货款28000元,补给乙芦笋种子240罐。因乙要求甲赔偿退货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2009年4月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种子代销的法律性质和法定要件。
(一)种子经营和种子代销的主要区别。
从行为内容讲,种子经营包括种子加工、种子包装、种子贮藏、种子运输、种子销售等一系列活动;种子代销仅是代理种子销售一种活动。从追求目的讲,种子经营者追求通过经营获取利润;种子代销者追求通过代销获得劳动报酬,尽管实践中多以由代销者占有销售利润的方式获得报酬。从客体归属讲,种子经营者经营的是自有种子;种子代销者销售的是种子经营者的种子。从法律后果讲,种子经营者对经营的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代销者销售种子的质量由被代理的种子经营者负责。
(二)种子代销的法律性质。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种子经营者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是法律对种子代销性质的规定。种子代销不是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例外,是实施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一种方式,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的方式,间接许可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代理销售种子。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是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许可;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经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和持有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是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间接许可。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代理销售种子是一种间接许可。间接许可与直接许可的关系:一是直接许可是间接许可的前提。种子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许可后,才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代销其经营的种子;直接许可和间接许可的先后顺序不得错位。二是直接许可对间接许可具有拘束力。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书面委托他人代销其经营的种子。三是直接许可和间接许可都受经营许可证约束。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和代销者,都必须在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开展业务。
(三)种子代销的法定要件。
农业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20号)规定,“受委托的经营者凭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依据上述规定,种子代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取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签发的符合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的书面委托,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二是取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是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上述的书、证、照三样必须俱全,才可开展种子代销业务。
三、案例分析
依据种子代销的法律性质和法定要件,对文引案例分析如下:
(一)乙未取得甲的书面委托,其经营行为不属于种子代销。
乙和甲签订的代理合同(其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不是种子代销的法定要件。该代理合同不能代替甲向乙签发的委托书;仅有代理合同不能证明乙已取得了甲的书面委托。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代理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委托是内部关系,仅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3、代理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关系即成立;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同意。4、委托合同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向受托人签发的委托书才对外表明受托人具有代理权限。5、受托人执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替代承担,履行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6、委托合同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代理即书面委托是受《种子法》调整的种子经营许可关系。就该案而言,乙和甲之间虽签订了代理合同,但因乙未取得甲签发的写明代销种子范围、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的书面委托,乙仍不能以甲的名义实施种子销售业务。乙开展种子销售业务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要求甲承担。
(二)甲和乙签订的代理合同,因违反种子经营许可制度而无效。因履行代理合同取得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依据上述规定,在河北省区域内销售种子,必须取得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甲不是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无权许可乙在河北省区域内经营芦笋种子。乙和甲签订的代理合同,也不是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代理合同中甲确认乙为河北省区域内芦笋种子独家代理商,违反了种子法第26条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该约定无效。乙在河北省经营种子,未取得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其经营的芦笋种子和已取得以应取得的经营利润即可得利益应予没收。
(三)超越有效区域的代理合同无效,甲和乙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对内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对外互负连带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2002年1月25日在《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农办农[2002]4号)中指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说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持有者无权超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道理很简单,如果允许超越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任一个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就都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许可全国任何地方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种子,国家设立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就毫无意义。
甲明知其取得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海淀区。乙依据甲提供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也明知甲经营种子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海淀区。甲和乙在明知的情况下超越有效区域签订代理合同,双方都有故意,甲乙由此遭受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对种子使用者由此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乙未取得甲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属于无证经营。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是证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的法定证据;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证明代销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接受委托代销种子的法定证据。乙未取得甲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能证明其是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经营种子。
(五)分装种子属于种子加工包装的种子经营行为。乙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分装种子,属于无证经营。
依据《种子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农办政函[2006]8号)规定,分装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分装种子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乙和甲签订的代理合同第二条约定,甲允许将乙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加入包装上。依据《对种子法规咨询函的答复》(农政综函[2003]27号)规定,乙将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加入包装上的行为属于种子分装。种子分装属于对种子加工包装的种子经营行为,不是种子代销。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才可分装种子。乙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分装种子,属于无证经营。
(六)乙未取得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代销种子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农农发[2001]20号文件规定,种子经营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其经营范围时应明确为“代销包装种子”。乙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销售种子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七)结语。
甲乙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不是种子代销的法定要件,乙不能以此证明是代理甲销售种子。乙没有取得甲的书面委托和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没有领取经营范围为“代销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其销售种子的行为,不是开展种子代销业务,而是从事种子经营。无证照经营种子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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