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2-28 17:34:4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农业函[2007]14号各市、州、县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引种活动,我厅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引种是指引进相邻省同一适宜生态区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本
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农业函[2007]14号
 
各市、州、县农业(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引种活动,我厅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引种是指引进相邻省同一适宜生态区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营和推广种植。四川相邻省为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等七省(市、区)。
    二、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国家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审品种其适宜种植区域需含相邻省(市、区)同一适宜生态区;
(二)引种品种较本省生产上主推品种增产显著、优质、抗病(逆)性好或具有其它突出优点;
三、引种单位应当持有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引种申报单位须填报《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引种品种区域试验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品种审定公告和审定证书复印件、品种的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结果的复印件、品种(含杂交亲本种子)特征描述及标准图片;
(二)引种单位与品种权人签订的相关民事义务约定书复印件。
五、主要农作物引种品种统一参加四川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经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四川省农业厅发布公告。
六、引种品种的名称应当使用原审定名称,引种品种的包装标识应当标明引种编号。 
七、引种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厅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原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农厅发 [2002]1号)文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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