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新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四川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品审会”)申报审定: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达到审定标准,由省区试主持单位推荐审定的品种(从推荐之日起,须在二年内完成申报);
2.四川省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经省品审办同意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较好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特殊用途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20份。《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3.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5.品种特征、特性;
6.历年参加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表现;
7.抗性及品质鉴定结果;
8.建议的适宜推广区域和栽培技术要点。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度汇总报告(复印件);
2.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
3.省品审办指定单位出具的抗病(虫)性、抗逆性鉴定报告;
4.省品审办指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分析报告;
5.由省品审办组织的新品种(指常规品种;杂交种的新不育系和保持系、恢复系、自交系、两用系等)田间技术鉴定意见;
6.品种标准照片,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照片);
7.品种标准;
8.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报审品种(杂交种含亲本)的田间质检报告;
9.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10、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多点品种比较试验及生产试验总结;
2.品质检测报告;
3.省品审办指定单位出具的抗性鉴定报告;
4.典型植株或产品照片;
5.由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技术鉴定意见;
6.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7、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定品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于每年2月份(2月1日-28日)和8月份(8月1日-31日)分作物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并同时交纳审定费。省品审办2月份受理水稻、玉米、高粱、棉麻糖桑、薯类、杂粮、蔬菜食用菌、药用植物等作物材料;8月份受理麦类、油料、果树茶树等作物材料。
2.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初审。
五、品种审定
第八条 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审定会议,对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在申报截止日起半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聘请专家参加会议,也可要求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品种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召开评审审定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委员会人数(以下称“法定人数”)的2/3以上。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议,对报审品种作出提交审定、缓审或不予审定的评审意见,并整理好品种评语。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专业委员会初审。
第十一条 四川省品审会召开审定会议,对通过专业委员会初审并提交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予以公示、定名、编号、颁发审定证书,并由四川省农业厅公告。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可在四川省农业厅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种植。
第十三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丰产性丧失,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使用建议,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由四川省农业厅发布停止使用公告。
六、审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审定评审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省品审会审核,省农业厅颁布。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和《新品种田间技术鉴定报告(样表)》由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发布的《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